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中垦美晶米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中垦美晶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0万元及利息18235元及逾期罚息(以3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 如果被告山东中垦美晶米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0元,由被告山东中垦美晶米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