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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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尚欠原告***的租金371483元; 二、由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27950元。2020年5月15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租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但尚欠租金中27万元的相应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83元(原告已全额预交),减半收取计5191.50元,由原告***负担1252.50元,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17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