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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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辽0404民初99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19**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二被告因其经营的沈阳市沈北新区博派健身俱乐部装修筹建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190000元,庭审中原告出具相应银行交易明细用以证明其借给二被告的钱款来源以及原告的经济能力。2020年1月20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由于沈阳市沈北新区博派健身俱乐部装修款,于2018年10月6日欠***人民币190000元整(大写:壹拾玖万元整),利息定为0元,欠款人必须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二被告在该《欠条》上签字捺印。现二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90000元。庭审中二被告表示欠款事实及金额属实,经与原告协商同意分期向原告还款。原告亦表示同意双方调解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共计欠原告***190000元,二被告于2021年9月10日偿还原告50000元,剩余欠款140000元自2021年10月起于每月10日前偿还原告10000元,直至上述欠款全部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晓盼 人民陪审员张奇 人民陪审员谢磊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蒋月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