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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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302执46号 申请执行人屈宏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祁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屈宏芳与被告祁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02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2018)辽0302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辽0302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