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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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9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17年1月4日;从2017年1月5日起以34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18年6月25日;从2018年6月26日起以30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30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28400元,合计78741元(原告***已预交50341元,被告***已预交284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迳付原告***50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