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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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389200元、截至2018年1月25日的利息7772元,以及2018年1月26日起的利息,该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所欠借款本金付清为止期间,按年利率15.4%计算。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960元(已交纳),被告***负担8000元,被告***所承担之部分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