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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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95.76元及截至2018年11月15日的利息107.6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贷款本金1295.76元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1295.7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55%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400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