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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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给付利息2706.67元(自2018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5月25日止),2020年5月25日之后的利息继续按照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