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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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诚途机电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浙G×××**车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18017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0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