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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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6执1678号 方某某: 本院在执行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方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我院(2018)陕0116刑初7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刑事审判庭移交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罚金3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方某某向我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了罚金3500元,故我院(2018)陕0116刑初732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方某某支付罚金3500元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6执167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8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