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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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928执629号 王全伟: 王全伟犯盗窃罪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928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全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1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全伟向本院缴纳了罚金10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28执62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7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