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5民初21290号原告:祝贺,女,1990年4月*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5民初21290号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被告:北京万通顺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郭文甲,总经理。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沈娜,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北京万通顺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运输公司)、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平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沈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通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通运输公司、***、平安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1300元、鉴定费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万通运输公司、***、平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为×××汽车所有权人,万通运输公司AFB680汽车所有权人,平安公司为×××车辆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2020年5月30日15时20分,在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荣北路与赵前路口东侧50米处,***驾驶×××汽车由东向西倒车,凡春香驾驶×××车辆由西向东暂停,×××汽车后部与×××汽车前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汽车前部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车辆已于2020年6月完成维修,×××车辆系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日期为2019年1月18日,车辆维修施工单中载明该车辆进厂维修时的行驶里程为29382公里。***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年龄仅16个月,涉案事故致使该车辆严重受损,造成车辆贬值损失。***多次向万通运输公司、***、平安公司索要车辆贬值损失,均被拒绝支付。为维护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万通运输公司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参加本案庭审。***辩称,我是万通运输公司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我在履行职务行为,不同意赔偿。平安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鉴定结论不认可。***的车到发生事故已经超过一年了,超过一年的车辆一般不会有贬值损失,而且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同意赔偿。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30日15时20分,在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荣北路与赵前路口东侧50米处,***驾驶车牌号为×××的重型平板货车由东向西倒车,凡春香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暂停,×××后部与×××前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无人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新城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全部责任,凡春香无责任。另查,受本院委托,中鸿茂盛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机动车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1月6日,中鸿茂盛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名下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BJ7154KE小型轿车登记日期为2019年1月28日,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6月13日,该车的车辆贬值损失评估价值为11300元(含税价)。***支出鉴定费7000元。又查,×××车辆登记在平安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称其系万通运输公司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系从事职务行为,万通运输公司认可发生交通事故时***系从事职务行为。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万通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新城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全部责任,凡春香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由于万通运输公司认可***系其司机,事故发生时系在从事职务行为,且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故对于***的损失,由万通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车辆贬值损失为11300元,***支出鉴定费7000元,上述损失共计183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北京万通顺捷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费共计18300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北京万通顺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肖利民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法官助理闫晓萌书记员高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