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1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5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郭殿华,男,1961年6
案号 -
案由 物权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5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华同汇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申请执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0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解州营西文明街院落(东至张宝奎、西至郭景仁、南至街道、北至田路)内北数第一排北正房四间及北数第一排北正房与北数第二排北正房之间东厢房三间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交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2500元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亚东审判员赵鑫审判员任爱平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耿爽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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