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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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7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该笔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鲁(2017)临清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57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6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