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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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4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息,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息;其中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4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息,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