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劳务费103277元给原告***; 二、被告钦州市浦北县兴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的劳务费103277元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1183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