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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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北海市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6月10日签订的《吉祥花园别墅认购合同》合法有效; 二、位于北海市不动产具备办证条件时,被告北海市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原告***、***将该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原告***、***名下,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费用由原告***、***与被告北海市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自负担。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 义务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 -5- 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