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藏卓玛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藏卓玛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184636元,上述两项共计984636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西藏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3780元,由原告西藏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280元(已交纳),由被告西藏卓玛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