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贷款本金1596998.17元、截止2020年7月20日的拖欠利息6592.67元及罚息75573.3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自2020年7月21日至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596998.17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025%计算);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7)霍邱县不动产权第000296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12元,减半收取计9956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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