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借款本金39928.92元及截止2021年1月5日的逾期利息732.23元、复利0.4元,共计40661.55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以39928.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逾期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

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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