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第五至第八期的租金收益合计54999元及相应的利息(四期收益金利息起算时间分别自2017年12月1日、2018年6月1日、2018年12月1日、2019年6月1日起,第五期、第六期以12222元为基数,第七期、第八期以1527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确定的被告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负负担70元,被告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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