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16644.82元、利息3222.9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2.03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2日止,从2020年9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未还的透支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算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每月以当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1.87元,合计373.37(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373.3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373.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