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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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涿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7491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3545元,由原告***负担2857元,由被告涿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负担6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