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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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的经营者***与被告***、***在2014年8月1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截止2020年2月29日的租金等费合计42,80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日退还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架管35.9米、扣件642套、顶托7套,逾期未退还部分,则按原告变更后标准(架管10元/米、扣件4元/套、顶托10元/套)赔偿原告租赁物损失;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日支付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违约金7,705元; 五、驳回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二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