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949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2006年12月15日-2020年9月2日,按照115375.18元计算;2020年9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本金89490元,月利率在10.2‰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否则本院将依法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