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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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昌黎县英华商贸有限公司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昌黎县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8 一、被告昌黎县罗莱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昌黎县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400万元、利息损失173814.49元及担保费(担保费的计算方法: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昌黎县英华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昌黎县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36元,由被告昌黎县罗莱商贸有限公司、昌黎县英华商贸有限公司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