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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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东海县青湖镇花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关于位于原东海县,地名为庄西地的1.4亩案涉土地的承包合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清除案涉土地地上附着物(或以评估价折价给原告)并将案涉土地交还给原告东海县青湖镇花荡村民委员会。 二、驳回原告东海县青湖镇花荡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交还案涉土地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1-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