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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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14996.1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分别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追偿; 三、驳回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50元、公告费1300元,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预交,由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