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贵州志烨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9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志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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