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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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志烨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9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志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