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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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借款本金249500元及截止2020年4月27日的利息(含逾期利息)172930.72元,以及从2020年4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249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7‰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2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