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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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苑支行 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79956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依(济宁农商行)流借字(2017)年第0105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于2015年12月8日与被告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签订的(任城联社)高抵字(2015)年第15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以登记债权数额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94元,由被告山东德舜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