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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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明鑫建筑物资租赁站租赁费1166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明鑫建筑物资租赁站吊篮运费16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明鑫建筑物资租赁站吊篮安装拆卸费96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明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丢失、报废物资赔偿款2593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明鑫建筑物资租赁站违约金(以1166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六、驳回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明鑫建筑物资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元、保全费433元,共计848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