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信用卡本金59997.38元及利息3959.92元(该数据计算至2021年3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