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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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截至于2021年3月5日的借款本金275856.38元,并支付从2021年3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275856.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后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与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后再上浮50%计算);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聚贤大道2号号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2元,减半收取29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