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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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透支借款本金5913.79元及截至2020年3月20日止的欠付利息665.51元,共计6579.3元。并支付以透支本金5913.79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尚欠利息665.51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