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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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阜阳市颍东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51014.6元、律师费6000元、代偿资金占用费(以651014.6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时止); 二、被告阜阳市圣方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确定的被告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若被告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市圣方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则原告阜阳市颍东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市圣方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抵押的机械设备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按法律规定的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阜阳市颍东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2元,由被告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市圣方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