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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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仿冒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青岛协禾阳光植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盖州市滕达农资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辽宁鑫阳矿质肥料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使用辽宁鑫阳矿质肥料有限公司名称、地址及案涉肥料登记证的涉案侵权产品; 二、青岛协禾阳光植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辽宁鑫阳矿质肥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三、盖州市滕达农资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辽宁鑫阳矿质肥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 四、驳回辽宁鑫阳矿质肥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青岛协禾阳光植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由盖州市滕达农资商店负担50元,由辽宁鑫阳矿质肥料有限公司负担7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