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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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墨盘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墨盘支行借款本金280万元、期内利息1027.71元及罚息(自2016年11月24日始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年息7.1775%上浮50%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偿还的73,886.29元应从其中予以扣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160元(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73元(***和***预付),由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