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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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莒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122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日照博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银河蜂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 法定代表人:徐慎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柳荣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博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日照市银河蜂业有限公司、山东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鲁112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买受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 该案受理后,本院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日照博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动到申请执行人处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后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递交本息等费用结清证明,本案判决内容确定的还款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博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