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莒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122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修善,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的(2011)莒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恢复执行。

该案受理后,本院立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到申请人处履行了还款义务,后申请人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递交贷款结清证明,本案判决内容确定的还款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

裁判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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