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1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111执7975号申请执行人刘万青,男,1963年**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111执7975号申请执行人刘万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标,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鸿鑫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秦瑜浩,董事长。刘万青申请执行北京鸿鑫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77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止日2022年5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249,100.00元不含利息。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贾会颖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唐晶晶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