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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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鲁N×××××(鲁N×××××)号重型半挂货车,期限二年,自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