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市前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林省融润建材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春市前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吉林省融润建材经贸有限公司水泥款本金267万元、违约金自2019年7月5日开始以20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以位于长春市××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一医院家属楼小区1栋2门301室住宅楼以及小区内的19号、20号车库为被告长春市前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135万元(155万元-20万元)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融润建材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春市前诚商品混凝士有限公司负担。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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