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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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50万元、利息345208.95元(截止2020年10月20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被告济南明凯达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的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64元,减半收取计1078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明凯达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