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铁道北支行 上海大世界(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上海大世界(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7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上海大世界(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手续,同时被告向原告返还华源·公园道1号二期22栋2单元1804号房屋;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大世界(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614.25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大世界(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其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铁道北支行承担的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共计51425.9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大世界(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