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起重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9100元;

二、被告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鞍山起重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由被告***、鞍山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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