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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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0日起,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3日起,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2日起,利息以11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0日起,均按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