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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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2民初1644号 原告 孙久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先村,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童文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一月**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一年四月**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孙久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久西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立华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伽伦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