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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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4245.5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34245.56元的利息30451.59元、违约金22530.38元、其他手续费4182.44元(截止2018年12月27日,2018年12月2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