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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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海城市正骨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44,880.46元(其中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200.00元,其余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0,200.00元(其中包括:医疗1600元、财产300元、伤残18300元); 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4,680.4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337.78元,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2419.61元,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2419.61元。故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各加付2419.61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